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根据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是依托公司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内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以公司工会法人名誉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组织。
第三条 持股会会员是指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承认持股会章程,并按规定自愿出资的职工。
第四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形成的股权通过持股会统一持有和管理。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不承担任何与持股会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持股会资金不能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上市交易,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章 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持股会须具备天津市《关于设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得投资主体同意,职工自愿参加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持股会入会申请表”,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持股会名称为职工持股会,住所在。
第八条 持股会的出资总额为万元,,在公司中的股份总额为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职工持股有关问题决议;
(二)对出资形成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出资(股权);
(四)对公司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持股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通过持股会向公司出资(参股);
(二)按出资数额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三)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如下: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修改章程;
(四)对持股会股权变更、收益、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持股会最高权力机构,职工持股会有关重大事项经大会作出决议后实施。有关规则如下:
(一)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实行会员大会制,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
(二)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由几人推选一名代表,依企业实际决定)。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发出公告,通知时间、地点和议事内容。
(四)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三 条理事会是持股会的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管理内部职工持股名册,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
(四)制定职工持股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向会员办理分红事宜和股权转让手续;
(五)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签署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
(五)代表会员依法进入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
(六)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会员出资管理
第十五条 由理事会建立持股会会员名册和账户,作为持股会管理会员出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持股会会员名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及出资证明号码;
(二)会员出资金额、所占比例及出资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持股会必须向会员发放出资证明,作为会员出资凭证;会员依据出资证明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出资证明由持股会理事长签发。出资证明与会员本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会员出资转让及受益
第十九条 会员的出资不能抽回,不能继承,可依法在持股会内部转让。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员在内部转让股权应向理事会提出申请,不得向持股会以外人员转让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报理事会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