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乙方同意转让,丙方同意受让甲、乙所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权共计 万股;
2、甲、乙方同意以每股 元人民币的价格,在 年 月 日前分期向丙方转让所持 股权共计 万股,总金额为 万元;
3、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选择受让全部 万股股权,并支付所有转让价格,则转让价格为每股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万元人民币。
4、丙方同意以上述方式、价格和数量受让 股权。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方的义务
1.1 甲、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甲、乙方同意采取积极行动,以促使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事宜的顺利完成。
1.3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甲、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甲、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1.4 甲、乙应积极配合丙方与质权人接洽,并尽快达成解除质押的有关约定,保证本合同项下股权的顺利转让。
1.5 甲、乙方保证其提供给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1.6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前,甲、乙方应保障本合同标的 股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在丙方履约的前提下,未获丙方书面同意前,甲、乙方应保证其与质权人不将上述股权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给除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7 丙方在将要汇出各期转让价款前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乙方,并签订每期转让的协议,甲、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整套解除质押所需材料,并补足向银行解除质押所需要的差额资金;当丙方人员向银行解付自带汇票并支付到甲方在质押银行所开设的帐户内时,甲、乙应交付丙方所付资金对应的股权解除质押和办理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并协助丙方办理过户手续。
1.8 本合同标的股权对应的银行贷款的利息由甲、乙全额承担。
1.9 如甲、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甲、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丙方造成任何损失,甲、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丙方的义务
2.1 丙方保证其拥有全权(包括一切必要的公司的内部授权)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2 本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对丙方合法有效的约束;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履行有关义务。
2.3 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乙方的文件中未有对与本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误导。
2.4 如丙方的上述保证与事实不符或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乙方造成任何损失,丙方将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5 丙方保证将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履行有关付款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股权过户方式
3.1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过户转让 万股;
3.2 年 月 日前分批过户 万股,每批过户不少于 万股,具体过户时间由丙方确定,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甲、乙方,并另行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
3.3 就每期过户的股权和每期支付的转让款,甲或乙方与丙方(或与质押银行)将按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分别签订每期股权转让的协议,以便各方履行;
3.4 如果丙方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转让款,则甲、乙方按每股 元人民币转让全部 万股股权。
第四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4.1 本次股权转让(分期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4.2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向甲、乙方汇出定金人民币 万元;其中:付给甲方 万元,乙方 万元。
4.3 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甲、乙、丙方将签订首期转让的 万股的协议,并按本协议和首期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进行股权交割。
4.4 年 月 日前,丙方按每次交割过户股权数量支付
相应价款,甲、乙方切实保证丙方受让股权的过户后,丙方所支付的定金 万元冲减最后一期转让价款申的等额部分。
4.5 在各期股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丙方汇入甲、乙方指定帐户的价款应首先用于偿还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本金,直至股权质押项下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
4.6 如果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在首期转让款和定金的基础上,补足全部转让款,则丙方只须支付总额为 万元的转让款,已支付的定金和 万股中多支付的每股 元人民币应冲抵等额的转让款。
4.7 甲、乙方在收到丙方文付的每期转让款后,应协助丙方办理股权过户的有关手续。
4.8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费用(如印花税、过户费)由甲、乙方和丙方各承担 %;其余税、费由甲、乙、丙方依法各自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或经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对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股权转让失败(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甲、乙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定金和当期价款(如已支付)返还给丙方,本协议或分期协议终止执行;协议已履行完毕的部分,各方不予返还。
5.3 如因甲、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无论首期或其余各期)失败,甲、乙方应向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4 如因丙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失败,丙方不得要求甲、乙方返还定金并应赔偿甲、乙方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赔偿金额=未过户的股权数额×l元/股。
5.5 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金额时,上述约定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行使要求除赔偿违约金之外,补足其实际损失的权利。
第六条 股权的托管
6.1 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乙方向丙方书面承诺将首期转让的 万股股权之外的共计 万股股权,委托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方管理,托管期限自本协认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2 托管期内,丙方的托管权限为除有限制的最后处置权以外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含红利、送股和转赠股本等)表块权、提名权、提案权等。
6.3 托管期间,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使用于损害甲、乙方合法权益的行动中;如丙方违反前述托管使用权的规定和约定,甲、乙方有权提出终止股权托管,并要求丙方赔偿甲、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