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
第三条 事务所中文名称:
事务所地址:
邮编:
电话:
第四条 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一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即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事务所经营期限为××年(注:不少于20年)。
第八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其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注: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
(一)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基建预决算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代理:(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四)工程预、决算审计:(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受聘担任非鉴证客户的常年会计顾问;为非鉴证客户代理记帐;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培训财会人员、会计帐册、会计电算化软硬件等用品的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事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
第十六条 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事务所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按出资额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事务所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章程规定和出资额比例享有分配权;
(五)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
第十九条 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 (二)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四)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 上述行为给事务所造成损害的,应当对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二十条 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职权为: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股东的加入、退出及其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
(三)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九)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十)审议批准事务所章程的修改;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三次。代表1/4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 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二十条(二)、(三)、(四)、(七)、(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并附股东表决书。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