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的规定与违约后果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9日    一键复制全文

  聘用合同制的主要规定

  1、新聘教职工应填写《聘用手册》。

  2、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校长与新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还应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如受聘人不愿签订岗位聘任合同,经校务会议或聘任委员会讨论后,可以作出有利于聘用单位整体利益的决定;如受聘人仍拒绝接受安排,聘用可作出受聘人在单位内部下岗待聘的决议。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受聘人患病、负伤在规定医院医疗期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3、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5、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聘用单位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受聘人病愈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聘用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条件的;

  7、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即5月底6月初)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违约经济赔偿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规定交付由聘用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培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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