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买卖合同范文篇一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因甲方承建符合公路技术要求的碎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碎石规格:0-1cm、1-2cm、2-4cm。
二、碎石数量:8000 m3
三、碎石单价:/m3(或元/吨)。此单价已含资源费、江河管理费、加工费、便道便桥费、上下车费、运输费、管理利润、损耗、各项税金和其它损失费用及风险费用等一切费用。
四、交货地点及验收方式:碎石交货地点为 。由甲方专职材料人员在收料场验收,通过收车方或过磅称确定数量,出具由甲乙双方现场签字的“实物收料单”(三联单)。此收料单是双方结算数量和货款支付的唯一依据,涂改无效。对乙方供应的碎石检测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收购并责令出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五、交货时间:从方停止供货时止。
六、结算和付款方式:每月末最后一天,乙方凭有效收料单进行当月结算。甲方根据工程计量支付情况,递次支付 80 %,通过转帐支付到乙方指定银行及帐户,余额部份待甲方终期计量支付完毕后 15 天内付清。若乙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结算或办理现金支付,必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结算和支付。
七、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影响乙方供货、甲方收货、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导致支付延缓,均不属违约。
八、乙方应对其所属碎石加工人员和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乙方人员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另一方经济损失。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章): 乙方(章):
公司地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电话: 电话:
碎石买卖合同范文篇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1.1 上述“综合单价”已包含了产品采购、装卸(起坡用吊机、趸船、皮带机和基础设施及电耗等)、运输、损耗、电子计量装置、保管、起坡损耗、甲方混凝土工厂损耗、保险、规费、资源税、税金、风险管理、利润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不再就本合同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2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 无 调整。
1.3 乙方供料产地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的,产品综合单价 无 调整。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供料产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需变更供料产地,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甲方不同意。
1.4 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 20xx 年 2 月 10 日至 20xx 年 6 月 30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3 日通知乙方。
3. 质量与技术标准
3.1质量标准:乙方交货时随货交付相关质量证明文件,产品的检验指标能满足 的要求。其尺寸、外形、重量以及允许偏差应满足 甲方技术标准 的要求。材质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产生的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2 技术标准: TB/T3043-20xx《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 ;TB10424-20xx《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14685-20xx《建设用卵石、碎石》 。碎石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碎石的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xx)、《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xx)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xx)、《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xx)。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43%、最大粒径不大于31.5mm,CL-≤0.02%,碱活性<0.01%。
(3)碎石应选用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级配良好的连续级配碎石,其最大粒径不大于31.5mm,选用骨料前应进行碱活性检验,不得采用有碱活性反应的骨料。
(4)混凝土强度等级:C20-C60。
(5)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6)甲方和监理要求: / 。
4. 计量方法
4.1 采用过磅计量方式,每批次应扣减经甲方实验室测定的含水率部分
5.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5.1 交货时间: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划数量组织好分期分批供应材料,每批具体交货数量和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5.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料场所在地。
5.3 交货方式: 采用汽车运输 ,乙方负责供料、运输及装卸,甲方在未验收货品前,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6. 验收及提出异议
6.1 验收时间: 收料当时进行取样 ;验收地点: 甲方料场 。
6.2 验收方式: 每批次碎石全部或部分抽样验收 。
6.3甲方有权到乙方砂石料料源地或取材场(厂)进行检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6.4 甲方和业主及监理单位有权对每次送达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若抽检不合格,或对抽验合格后的产品交由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后发现不能满足技术规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批产品按照第6.5条的约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5 甲方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等不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自收到产品后 3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但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3 日内按照甲方要求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违约,且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收到的产品,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乙方应在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前 2 小时提前通知甲方,由甲方指定人员在进行现场接收(指定收货人为: 程向东 )。产品经收货人对外观、型号规格、数量检查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收货单据,指定收货人签字或加盖指定的收货印章均视为甲方有效确认。产品签收的,并不视为免除乙方对物品质量和技术应负的责任。
7. 结算与货款支付
7.1 本合同无预付款。
7.2 每月的 25 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甲乙双方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共同签认的凭证计算当月砂石料实际收货方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7.3货款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7 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 90 %,剩余 10 %作为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无息支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7.4货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支付 。
乙方指定联系人 马宝林 ,联系方式 。
7.5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7.6本合同质保期 12 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在质保期内,因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影响到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所供货物的质量终身负责。
8. 甲方义务
8.1 甲方负责提供供货计划和准确的交货地点。
8.2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3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计划范围内的物品。
8.4 按合同约定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