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合同范文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国留学,期限为 年 个月(自出国 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 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
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 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 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 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 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 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国留学合同范文二
合同编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资格认定书编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双方加入阳光留学服务体系,在全国阳光留学综合服务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开展阳光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阳光留学”),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 (国家) (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留学类别属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阳光留学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委托人向阳光留学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其中包括 、 等。支付方式为 。
二、阳光留学义务
第四条 提供信息
1.阳光留学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阳光留学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阳光留学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 (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阳光留学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入学
1.阳光留学协助和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2.阳光留学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阳光留学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续。
4.阳光留学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 年 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阳光留学应当在 年 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5.阳光留学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六条 办理签证
1.阳光留学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2.阳光留学收到委托人按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要求准备的全部申请签证材料后,应当在 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前往国驻华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材料。如该使(领)馆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送签时间有特别要求的,应按其要求办理;需要进行面试的,阳光留学可协助安排预约时间等。
第七条 其他
1.如阳光留学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阳光留学收取委托人的中介服务费,应当为委托人开具有效发票。
3.阳光留学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应为委托人出具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在本合同终止前,将收据换为有效发票。
4.如阳光留学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阳光留学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5.阳光留学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6. 阳光留学在委托人需要的情况下提供留学职业生涯规划。
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向阳光留学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阳光留学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阳光留学。
第十一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求参加面试。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阳光留学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阳光留学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阳光留学应向委托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在 年 月前,负责追回(或先行给付)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五条 阳光留学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 %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六条 阳光留学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阳光留学,阳光留学应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阳光留学应负责在 年 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委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阳光留学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阳光留学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阳光留学不退还委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委托人已向阳光留学提供入学申请材料,阳光留学尚未向外方送交该材料, 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阳光留学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阳光留学已向外方送交了委托人入学申请材料,委托人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3.委托人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后,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4.阳光留学尚未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委托人签证申请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5.阳光留学已向拟留学国驻华使(领)馆递交了委托人申请签证材料,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阳光留学应当扣除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并协助委托人追回委托人已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未委托阳光留学进行签证服务,本合同第六条对当事人双方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阳光留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年 月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年 月 日 日
出国留学合同范文三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方姓名: 法定监护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地址:
邮编: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办理澳大利亚留学签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职责:
1、 向乙方客观介绍澳大利亚的教育制度、澳大利亚大学概况、专业情况和学习费用等,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乙方决定留学方案;
2、 向乙方介绍申请澳洲留学院校的入学申请程序,受乙方的委托,指导乙方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帮助乙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 受乙方的委托,甲方负责承办乙方的签证申请,指导乙方办理签证相关手续;
4、 负责协助乙方准备使馆签证材料,如需面试,并负责进行使馆面试培训;
5、 指导乙方办理护照、体检、出入境、购买赴澳机票等手续,并指导乙方向澳洲院校汇交学费和生活费等到相关费用;
6、 负责对乙方进行出国前的有关注意事项的培训和指导;
7、 协助乙方联系安排抵澳时的机场接机、住宿申请等事宜;
8、 乙方如未获得澳洲使馆签证,甲方负责向乙方退还应退款项(具体退款原则及规定见本合同“退款规定”部分)。
二、 乙方职责:
1、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 提供真实的材料,在办理各项相关手续时与甲方积极配合:如使馆要求面试,应经过甲方培训后赴使馆接受面试;
2、 乙方负责根据本合同书付费条款,按时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3、 乙方应根据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护照,并按澳洲使馆规定及时将签证申请材料交给甲方,确保及时去澳洲使馆申办签证;
4 乙方应向校方交纳澳洲院校学费押金(依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
5 乙方如果被拒签,凭澳洲使/领馆的拒签通知书、交款收据、合同书原件及大使馆退还的文件,按本协议退款规定,向甲方办理退款手续。
三、 乙方付款标准及程序:
1. 费用标准:
(1) 整个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乙方在同时交清以上费用后才能开始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2) 甲方所收取的上述费用,仅限于在签证申请办理过程中甲方所发生的材料费、复印费、通讯费、邮寄费、及咨询服务所得报酬,乙方在办理签证手续过程中其它费用(如签证费、公证费、护照、体检费、学费、学杂费等汇出的银行费用、签证面试所需的差旅费等)均由乙方自理;
(3) 已经有拒签史的学生,须多交纳额外服务费,(A) 拒签一次,加额外服务费人民币元;(B) 拒签二次,加额外服务费人民币 元。
2. 付款程序:
(1) 在签订本合同书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
四、 退款规定:
如果一旦出现乙方向甲方领取退款的情况,乙方必须凭已经签署的本«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及当时付款的收据来领取款项。否则,甲方将不予退款。甲方根据付款收据注明的币种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费手续,所有的退款均不计利息。
1、乙方未能获得使馆签证(经过2次努力),则甲方将咨询服务费中扣除工本费的人民币退还乙方;
2、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所交甲方各项费用将不予退还;
1)在委托签证申请服务过程中尚未结束时,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
2)隐瞒拒签史或提供假材料被澳洲大使馆发现拒签的;
3)获得签证后,没有如期到申请的澳洲院校报到。
五、 合同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即终止:
1、 若乙方未能获得澳洲使馆签证时(经过2次努力),本合同即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可按照第四条第1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
2、 顺利获得澳洲使馆签证。
六、 有效期:
本委托签证申请服务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本合同书规定的协议终止之日结束。
七、 合同保管
本委托服务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 监护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