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2日    一键复制全文

  1.合同标的物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

  不同于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一定的技术意见、技术知识。

  2.合同标的物是现有的技术方案。

  不同于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尚不存在或尚未形成。

  3.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已经权利化的技术成果。

  所谓权利化,包括取得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及技术秘密成果权等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由下列四种具体合同构成:(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知识延伸: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如何支付,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

  指当事人将合同价款一次算清并全部一次性支付。这种方式下,交易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对转让方较为有利;但对于价格较低的技术合同,这种支付方式简捷便利,能及时结清。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提成支付方式。

  指受让方将技术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一定比例与期限支付给对方,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价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交易风险,在那些技术比较成熟、市场前景稳定、技术价格较高的技术交易项目中经常采用。

  (4)提成支付。

  附加预付“入门费”方式,指受让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价款,称为“入门费”,其余的价款则采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担交易风险,又可以给已为技术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转让方一些固定的补偿,适合于履行期长、技术价格高、技术水平高的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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