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 (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指定,并对工程师负责。工程师代表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按第2.3款可能委托给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权力的委托
2.3 工程师可以随时将任何已授予工程师的责任与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以随时撤回这种委托。任何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写成书面文件,而且只有将文件副本送给雇主和承包人后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件,都和工程师发出的具有同等效力,但是,
(a)工程师代表由于疏忽未能对某一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对这一工作,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效力。
计工日
52.4 工程师如认为必要或可取,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的工程。对于这种变更的工程,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期细表中所定的细目,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细目所报的单价或价格,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作为已付款的凭证可能需要证实的收据或其他凭单,并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地,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方式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送交确切地开列有受雇于该工程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的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该项工程所用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但如果在上交中提及的计日工明细表中已包括了以附加百分比表示的承包人装备,则不在此列出)的名称和数量的清单一式两份。如果这些清单的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应由工程师在每种清单和结单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人。
在每月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所用劳务、材料和承包人装备(上段提到的除外)的有标价的报表,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上述清单报表,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按上述规定报送上述清单或报表,他仍应有权核准为此种工程付款、此支付款可按计日工计算,但工程师对该工程使用的劳务、材料与承包人装备应满意,也可以按工程师认为是对该项工程公平合理的价值计算。
索赔程序
索赔通知
53.1 尽管合同有其他任何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件任何一款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索赔任何附加支付,他应在要求索赔的事件首次发生的28天内将自己的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同期记录
53.2 在第53.1款所指的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保持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工程师在收到第53.1款所说的通知时,在不必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作好同期记录,因为这样的同期记录对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来说是合理的,但可能是相当重要的资料。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检查按本款规定而保存的全部记录,并在工程师发出指令时,向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
索赔的证实
53.3 在根据第53.1款规定的通知发出的28天内,或在可能得到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有持续影响,上述账目应认为是一笔暂时帐目。在工程师可能合理的要求的间隔时间内承包人应该送交后来进一步发生的暂时帐目,列明此项索赔累计金额和作为索赔根据的进一步进帐。如果各项暂时帐目已送达工程师,承包人应该在导致索赔的事件终止后28天内送去最后帐目。如果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应该将根据本款规定送交工程师的全部账目的副本送给雇主。
不合规定
53.4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与本条中有关索赔的任何规定不符,那么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付款将不超过工程量或根据第67.3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或几位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核定估价的索赔总额(不管此类记录是不按第53.2和53.3款的要求已提交给工程师考虑)。
索赔的支付
如果承包人提供了足够的详细资料使工程师能够决定应付款额,而且在与雇主和承包人协商后认为应支付给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要求任何经工程师按条款第50条证实的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应包括有关索赔的任何款项。若详细资料不足以证实全部索赔,则承包人有权要求详细资料能够令工程师满意地证实的那一部分的支付。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所做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呈并给雇主一份副本。
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专用于本工程
54.1 由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送到工地后,就应认为是专为本工程施工所用。没有工程师的同意不能全部或部分移走,从工地一处移到另一处的情况除外。但是,将任何职员、劳务人员、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车辆不必征得同意。
雇主损坏不负责任
54.2 除第20和65条所提及的情况除外,雇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坏承担责任。
结关
54.4 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在需要时雇主应尽力协助承包人获得必需的政府许可,以使承包人能在按合同条款运走有关设备时,将这些承包人设备再出口。
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54.5 根据第63条规定,一旦合同终止,为了保证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用的任何承包人设备仍可继续使用,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应认为此协议不包括一项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如果雇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之内提出书面要求,而且雇主保证从这一天起支付所有的租费,设备所有者将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人时完全的条件租给雇主使用。此外,雇主还有权根据第63条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使用这些设备。
用于第63条目的的费用
54.6 一旦雇主根据第54.5款助规定签订了租用承包人设备的协议,由雇主按照任何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支付的所有金额和在签订该协议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印花税),应被认为是执行第63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的费用的一部分。
编人分包合同的条款
54.7 在为任何部分的施工而进行了任何分包的地方,承包人应把本条中有关分包人带到工地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规定包括在这种分包合同中(通过附注或其他方式)。
不意味对材料的批准
54.8 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着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任何批准,也不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
计量
工程量
55.1 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估算工程量,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完成合同义务时实际准确的工程量。
应计量的工程
56.1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决定工程的价值,承包人应根据第60条规定得到付款。当工程师提出对工程任一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在适当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而该代理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称职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计量,并
(b)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参加,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测量。在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需用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人不出席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和确认,则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和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承包人应在上述审查后14天之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与图纸中并不正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这一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总额支付项目的细目
57.2 为了按照第60.1款提交结帐单,承包人应在接到上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把包含在投标书内的每个总额支付项目的细目提交给工程师。该细目必须由工程师批准。
暂定金额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59.1 可能已经或许或将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及设备或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及其他人员, 以及根据合同规定, 进行分包的一切有关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人”。
59.2 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指定的分包人,或雇用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包含下述条款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对于分包合同中所涉及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装置或服务,指定的分包人应承担义务和责任以合承包人能够免除合同条款要求他对雇主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应保障承包人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责任以及由此相起或与此相关的,或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所引起的所有索赔、诉讼、赔偿、诉讼费、指控和其他费用支出。以及
(b)指定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免予承担下述责任:指定的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或工作人员的疏忽,滥用承包人为执行合同而提供的临时工程以及对上述各项的索赔。
应明确规定设计要求
59.3任何如果要提供与任何临时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要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说明,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地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我人并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59.4 对于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完成的所有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分包人应有权得到:
(a)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人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价格;
(b)例如工程量清单中的由承包人提供的与上述项目有关的劳务费用(如果有的话),或者,如果是工程工程师按照第58.2(a)规定作出的指示,则按第52条确定款额;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的或应予支付实际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项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计算,或者当没有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标书附件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的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59.5 在根据第60条分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的分包人已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包括的该指定的分包人的有关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人未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
(b)向工程师提交合理的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指定的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形式从雇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但是,凡在工程师已确认雇主已如上述规定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工程师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其他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付款的金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证书和支付
月报表
60.1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工程师可随时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报表,每份均由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批准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在月末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在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其他细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等细目在内;
(c)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发标面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附件中所注明的),和承包人为装到永久工程而运到现场但尚未装到永久工程之内的设备发票值的百分比;
(d)按第70条进行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月支付
60.2 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雇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扣除:
(a)第一,要受保留金的限制,该保留金是用投标书附录中的保留金百分比乘以根据60.1(a)(b)(c)(d)付予承包人的款额,直到如此算出的保留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并且
(b)第二,第47条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雇主的任何金额。但是,如果该金额经保留和扣除后少于投标书附件内列明的其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额,则工程师可不根据本款签署支付证书。
尽管有本条或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直到履约担保(如果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时)已经由承包人提供和经雇主批准时,工程师才签署支付证书。
保留金支付
60.3 (a)在签发整个工程的交接证书时,保留金的一半(或在发出某一区段或部分工程的交接证书时,工程师考虑该区段或部分永久工程的相对价值,确定保留金的比例)应由工程师核证,并交付给承包人。
(b)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保留金的另一半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人。但根据第48条,不同的区段或部分工程已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则对于本款来说,“缺陷责任期满“这一雇主的含义认为是上述缺陷责任其中最后一个责任期的期满。但是,如果在某一时间,按第49和50条发出的指令,本工程尚有遗留工程有待承包人完成,则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工程师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证书。
证书的修改
60.4 工程师可以用签发任何期中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任何改正或修改。如果任何正在进行中的工程的完成情况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其中支付证书内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值。
竣工报表
60.5 在三个工程交接证书签发84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规定,直到交接证书中写明之日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b)承包人认为应该支付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以及
(c)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
估算的数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根据第60.2款开具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
60.6 根据第62.1款在分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
(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是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可能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在草案中作出他们之间可能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已经同意的最终报表(在本条件中被称为“最终报表”)。
结帐单
60.7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人应给雇主一份书面结帐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结帐单仅在根据第60.8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10.1款内所指的履约担保金(如果有的话)已经退还给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最终证书
60.8 在接到最终报表和书面结账单收到28天之内,工程师应该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证书,并给承包人一份副本,说明:
(a)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以及
(b)在工程师使雇主对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雇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第47条除外)予以确认后,表明雇主欠承包人的或承包人欠雇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果有的话)。
雇主责任的终止
60.9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整个工程交接证书分发之后发生的事件或事情除外)在第60.5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应对承包人负有责任。
付款时间
60.10 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期中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雇主应在该其中支付送交雇主后28天之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按第60.8款规定的最终证书送交雇主后56天之内由雇主支付给承包人(还应服从第47条的规定)。如果雇主在一述期限内不能付款,则雇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本款的规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仅凭缺陷责任方批准
61.1 只有第6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才应视为构成对本工程的批准。
缺陷责任证书
62.1 只有在工程师签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写明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修复工程中任何缺陷的义务已经完成,并得到工程师满意的日期,才能认为本合同已经完成。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之内发给;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49和50条,在任何被指示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意之后尽快签发。但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不应作为将第60.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未履行责任证书
62.2 尽管分发了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但承包人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分发前按合同规定应予履行,而在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分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补求措施
承包人的违约
63.1 如果从法律上认为承包人无力偿付的债务,或者自动或者非自动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而进行的自愿清理除外),或已无力偿还债务,或与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得到其债权人的不同意转让合同,或同意在其俩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将其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任命接受人、管理人、委托人或清理人,或根据与债务的重新、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措施在承包人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上强制实施抵押权益,或对承包人或其资产采取了行动,或发生了事件,这种行动或事件按任何可行的法律与上述行动或事件具有本质相似的效力,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的规定,或其货物被扣押或工程师向雇主证明(给承包人一份副本)他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
(i)按41.1款开工;或
(ii)按第46.1款收到通知之后28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区段的施工;或
(c)在接到根据第37.4款规定发出的通知或根据第39.1款规定发出的指令的28天之后仍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d)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e)已经违反第4.1款的规定。则雇主在向承包人发出通知的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雇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的情况下,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雇主自己完成该工程,或雇用其他任何承包人去完成工程。雇主或其他上述承包人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成包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
合同终止日的估价
63.2 在雇主进行任何上述进驻和终止合同之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协商后,或在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调查或实施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证明:
(a)在上述进驻和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合理已经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如果有的话);及
(b)未用过的或已经部分使用过任何材料、任何承包人装备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63.3 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则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以前,以及期满以后,在工程师对本工程实施和完成与缺陷修补费用及竣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果有),以及由雇主已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额予以查明证实之前,雇主没有义务再向承包人支付款额(包括赔偿费)。此后,承包人仅能有权得到由工程师证明原应支付给承包人已完工程款额,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一笔或数笔款额(如果有的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则当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雇主,并应被视为承包人欠雇主而应付的债务。
合同的利益的转让
63.4 在第63.1款所指的进驻守终止后24天之后,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而且法律允许,承包人应将其为该合同目的可能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合同利益转让给雇主。
紧急补救工作
64.1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由于在工程中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方面发生任何事故、失误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雇主有权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雇主按此方式完成的工作和修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以自费进行的,则因此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应由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并由雇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雇主从应付或可能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承包人,并虽交给雇主一份副本。但在任何上述紧急事件发生后。在可能的条件下,工程师应尽快地通知承包人。
特殊风险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65.1 承包人对第65.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风险造成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他责任:
(a)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坏(但在下款所指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按第39条规定而被宣告为不合格的工程除外);或
(b)不管是雇主的或是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坏;或
(c)人身死亡。
特殊风险
65.2 特殊风险是指:
(a)第20.4款(a)、(c)、(d)和(e)所定义的风险;以及
(b)在工程实施所在国范围内第20.4款(b)所定义的风险。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65.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工程或任何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设备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遭到破坏或损坏时,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就任何已建的永久工程和对受上述破坏工损坏的任何材料或设备得到支付,而且还应有权就工程师可能要求或可能为已建工程所必需的下述工作得到支付:
(a)任何上述的工程破坏或损坏的修复;以及
(b)更换或修复上述损坏的材料或承包人设备。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如果涉及更换承包人设备的费用,则应包括由工程师确定的有关设备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炮弹、导弹
65.4 不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用爆炸物的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
65.5 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付款外,雇主应偿还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方面产生的任何附带费用(但在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根据第39条的规定已宣告为不合格工程的重建费用除外),此费用不管是归困于上述特殊风险,或随其而来,或为其后果,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但要受到下款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的制约。而承包人一旦知道有任何此类费用,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与此有关的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并呈交给雇主一份副本。
战争的爆发
65.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而在财务上或在其他方面对本工程施工有实质性影响,则除按本条款规定合同被终止外,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工程的施工,直至合同终止。但是,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雇主应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按本条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对在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5.7 如果根据第65.5款规定合同被终止,承包人应尽快人现场撤离其全部设备,并应为他的分包人提供相同的方便撤离其设备。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65.8 如果合同按上述情况予以终止,则雇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人 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应减去帐上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指的任何开办费细目的应付款额,只要上述细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改造,及任何上述细目中已经部分进行或改造了的工作和服务的相应比例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命题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如已将其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则雇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项材料、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c)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的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d)按第65.3和65.5款规定的应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额;
(e)考虑到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第65.7款撤离承包人设备的费用,以及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承包人的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的命题部分,但不得多索取费用;
(f)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雇主除按本款规定应予支付的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所有承包人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在同雇主和 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解除履约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66.1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使双方任何一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成语不可能或不合法,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时,则应由雇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向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
争端的解决
工程师的裁定
67.1 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雇主和承包人之间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端,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意见、指令、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争端中的问题,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并应说明此提交件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工程师在接到该提交件后84天之内应将自己的裁定通知雇主和承包人。此裁定应亦说明是根据本款作出的。
除非本合同已被否定或终止,承包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完成工程,在根据以下的规定以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的方式对上述争端作出修改之前,承包人和雇主应使工程师的上述每一个裁定付诸实施。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不满意工程师的任何裁定付诸实施。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不满意工程师的任何裁定,或如果工程师在接到提交件于84天或在此之前,没有通知自己的裁定,则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接到上述裁定的通知后70天或在此之前,或视情况而定,在上述84天期满后的第70天或在此前,通知另一方,给工程师一份副本供其参考,说明自己要根据下述规定对争端中的问题开始仲裁的意向,该通知将确立提出仲裁争端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第67.4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这种通知、上述仲裁就不能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