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发包方: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承包方: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应填写工程全称
工程地点: 应填写详细地点
承包范围: 应填写单位工程的装饰装修内容
承包方式: 应填写固定价格或按实结算
1.2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不应写×个月或×年)
1.3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33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年×月×日
4.2 图纸提供套数:套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填写有保密要求或"不采用"
第5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姓名: × × × 职务: × × ×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 × × 职务: × × ×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7.2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7.3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内容根据双方约定填写)
7.4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7.5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乙方接到施工图纸七日内。
7.6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根据提供的设施内容填写。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x日向甲方提供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下月计划报表各一份(小型工程双方商定)
8.3 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按双方约定填写
8.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日提供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日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 工程样板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