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著作权或版权人):(真名)
作者署名:(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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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剧本经纪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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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著作权(版权)交易运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甲方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进行在世界范围内交易运作。
作品名称(可选择多部):电影(含电视电影)剧本《???》及整部作品(电视剧写清集数)
二、根据本协议进行著作权(版权)交易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所在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所在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危害所在国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5、泄漏所在国国家机密;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8、所在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甲方的上述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内容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四、签订协议后,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著作(版权作品)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定位、策划、包装、宣传,积极与目标制片单位接洽,力争达成交易,合作。(包括对该剧进行融资等前期洽谈合作事宜)
五、在交易过程中,乙方为甲方代理及经纪人身份与制片方洽谈交易,乙方剧本经纪人应及时将制片方的反馈意见传达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作品与制片单位达成合作意向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传达甲方;有必要时,乙方将安排甲方与意向制片单位直接沟通交流。
六、甲方在此承诺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凡经乙方勾通协商与制片方取得合作交流的,甲方均以本代理人为先的作家身份与制片方交流剧本事宜,且保证积极配合,协助乙方与制片方将剧本交易成功。甲方不得私自与乙方所提供的制片方从事与本合同或本合作无关之事宜,除非经乙方同意方可实行。
七、甲方应将著作(版权作品)定稿交付给乙方,应有作者署名,文责自负,作品(著作)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齐、清、定三要求。
八、著作(版权作品)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应对甲方著作(版权作品)进行妥善的管理,同时确保不被盗版、盗印,因乙方因素造成的盗版、盗印,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九、乙方与第三方(即制片单位)一旦进行交易谈判,形成结果,乙方应及时通报给甲方;对著作权(版权)使用期限、稿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应征得甲方同意。
十、根据乙方在运作甲方著作(版权作品)交易过程中的难易程度,乙方可在交易成功后按稿酬交易额的30%的比例提取报酬。稿酬由选购该剧本的出资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收到稿酬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额的70%支付给甲方。
十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应负的责任,视为违约,违约方按标底数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十二、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时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五、本协议中甲方为(版权)提供人,签订本协议时应附有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六、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