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安装合同范本一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本溪市恒鼎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合同法》要求,为了确保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顺利完成,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经济关系,鉴定本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 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 合理的制订分布式光伏电站安装方式及容量,确定其项目方案。
二、 乙方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装现场如涉及公共区域,需要提 供物业管理部门证明。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
三、 甲方配合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申请备案,到电业管理部 门办理其项目相关手续,申请国家度电补贴(国家发改委20xx文件,分布式光伏电站度电补贴0.42元)。
四、 甲方负责乙方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提醒乙方对其电站 日常注意事项。甲方提供5年不包扩设备异常损坏的售后服务。
五、 乙方可以自行管理分布式光伏电站,也可以有偿委托甲方管理 其电站,需要签署甲乙双方分布式光伏电站管理协议备案。
第二条 项目工期
本项目自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月
日施工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甲方协助乙方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备案,等待电业管理部门验收并网。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延后,延后日期顺延;如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工期延期,经甲乙双方约定,其违约方违约金额按 元/天计算。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三条 项目承包方式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甲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其项目静态投资为10元/瓦,按合同要求分步付款。如需开具发票,需要乙方提供税赋,普通发票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6%,增值税发票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7%。
第四条 项目质量
甲方所使用的光伏产品符合光伏元器件国际A类标准,光伏电池组件寿命可达25年,其效率衰减仅为0.8%。项目质量达到供电管理部门的供电标准和行业标准。如光伏组件等设备在保质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
第五条 项目容量方式及合同价格
一、项目容量:根据乙方用电要求,甲方经过对乙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根据电业管理部门分布式电源接入方案要求,乙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容量为 Wp。其项目形式为(方框内打“√”选择): 1、发电自发自用□ 2、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3、发电全部上网二、乙方所安装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静态投资为:¥ 万元, 大写为:¥ 万 仟 佰 元 角 分。不包括电业管理部门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限
一、 付款方式(方框内打“√”选择): 1、 现金□ 2、 支票□ 3、 汇款□
二、 付款时限: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设计保证金为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设计完成一周内乙方向甲方再支付静态投资额的80%,项目验收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静态投资额的10%余款。
第七条 供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并网备案手续等不包括在项目工 期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有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即项目静态投资额的100%。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补充商榷协议。如无法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文本数量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其余四份发改委能源处、电业管理部门备案使用。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姚溪路2号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024-42963188 乙方(盖章):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光伏发电安装合同范本二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2.建设工程施工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焉耆2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高压电气、低压电气及全厂接地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新疆焉耆县
分包范围:高压侧电气安装:35KV开关柜至送出线路的光伏发电系统、站用电系统、光缆敷设、直流及UPS、测控、保护、监控及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的安装。
低压侧电气安装 组件至阵列升压变的光伏发电系统、通讯系统、电缆及辅助设施、全厂接地系统的安装。 分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光伏发电系统:35KV开关柜安装、无功补偿装置安装、接地及消弧装置安装、送出电缆安装、电缆安装、光缆安装。
2、厂用电系统:低压配电箱安装,电缆敷设。
3、 直流及UPS充电馈电装置安装、蓄电池安装、电缆安装。
4、监控保护及通信系统:监控 保护装置安装、远动装置安装、通信装置安装、测量计量装置安装、电缆安装。
5、接地 系统:电缆沟接地。(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2、低压侧组件汇线开始至阵列升压变之间所有安装工作:光伏发电系统:组件汇线,汇 流箱安装,直流柜安装,逆变器安装,电缆敷设。通讯系统:通讯柜安装,汇流箱通讯 线缆敷设。电缆辅助设施:电缆防火、电缆保护管敷设。(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接地工程安装工作:光伏区接地母线:热镀锌扁钢-50*5,水平接地网的敷设与焊接,水平接地母线与垂直接地极焊接、接地母线敷设、焊接防腐、接地标示制作、油漆涂刷、接地母线头预留;引上线的敷设,与接地网的连接、焊接防腐、接头刷漆等。光伏区垂直 接地极:热镀锌角钢L50 L=2500:接地极的制作安装、焊接防腐等。构件防腐。接地沟挖填,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含运输)、 余土运输、支护坡道开挖、堆卸土方、平整场地。 (实际以甲方施工通知单为准)。
3.工程计价方式: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 固定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见附件一暂定总价:(小写:¥2,750,000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柒拾伍万元整 。)
施工范围: 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的施工范围平面图为准 。(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甲方确认(甲方施工技术员、项目经理、预算员三方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 + (-)设计变更部分费用。
3.2价格调整
除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外,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任何调整:
3.2.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
3.2.2甲方代表签证的工程量的增减。
3.3乙方同意现场签证按甲方的签证制度执行,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3.4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有权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
3.5除3.2款规定情况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自行核算导致的漏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3.6工程竣工结算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中锁定的综合单价及审核后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总价进行结算。综合单价所包含的范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 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一切风险。而导致造价增加,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人工和机械的降效及其他配合费,由于承包人与其它专业承包人(不在本次承包范围内)之间的交叉作业或配合而引起的窝工、停工损失,以及施工作业面移交等原因导致不均衡施工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从而出现赶工或窝工等,该部分费用由乙方考虑在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内。
3.7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有相同子目,则执行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子目但有相似子目,则参照相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执行;若变更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无相同及相似子目,按定额组价,采用当地最新适用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估价表(年份),费用定额(全称及年份)计算经甲方预算部审核确认后执行。措施费按照国家规定计取。其他费用严格乙方所报工程量清单各项报价表中所报的锁定价格并入工程结算。执行当地地方定额,综合单价只计取相应企业管理费和税金;材机价差调整执行当地当季度信息价,人工价差执行定额配套文件。
3.8 工期要求:
开场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4.1本工程验收按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安装篇”、甲方施工图纸、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规范、标准和规定做了重大修改或颁布新的标准、规范和规定,则应执行新的规定。
4.2 本合同工程质量目标:合格,达到甲方要求。
4.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工程,并应符合本合同或技术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本合同约定(优先适用)、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无偿返工,直致达到规定合格要求,返工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2.2乙方须按照甲方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甲方代表的质量监督;
4.2.3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完整原始资料及经过监理、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质检、验收资料。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6.总(分)包合同:无 7.图纸:
7.1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工程有关施工蓝图1套,乙方需要更多资料文件时,则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本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
7.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提供的技术资料如下:
7.2.1乙方应负责在工程施工前按甲方要求编写分项、分部工程与部分单位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和作业指导书,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审批并不能减轻或排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7.2.2施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填制施工记录与质量检验记录;
7.2.3乙方随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分部、分项检验批、隐蔽、质评等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员须常驻现场,如资料有延误,则按规定接受甲方项目部处罚。工程竣工后按甲方要求整理报送相关竣工资料。
8.甲方义务:
8.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8.2负责与业主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3 提供完成本合同协议书上约定的材料。
8.4 指定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相关现场事务。
8.5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技术措施与技术资料;现场工程管理、监督与检查,协助乙方搞好同其他工序的配合;
8.6编制本工程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且对乙方每月的施工计划提出明确要求;
8.7提供测量控制基准点。
8.8甲方委托项目经理周峰为现场代表,履行甲方的责任。
9.乙方义务:
9.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本合同价款贰拾柒万伍仟元做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并移交至业主后,甲方予以退还(只退本金,不计息)。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损失费用,乙方应予以接受;
9.2 对本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9.3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方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9.4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5乙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前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6严格按照甲方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如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分包商代为完成,其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2倍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7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8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9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9.10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自有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
9.1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方及工程师的指令;
9.13乙方应在开工前将本项目建设中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工机具等清单,拟投入劳动人员及临时用工人员名单报送甲方备案,同时对支付给本项目的施工工人的工资要求必须提供签字确认的收据及银行返单交付一份给现场项目经理,如未履行本条款的约定,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款项;
9.14乙方生产、生活临建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行搭设并承担费用;现场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各分包商按产值比例进行分摊,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9.15乙方自备除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外的所有机具、材料,并保证现场施工需要,自备床、卧具等生活用品;
9.16工程建设的所有资料制作和收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9.17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18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9.15项条款约定履行的、最终由甲方代为完成的,视情况甲方将扣除工程结算款的5-10%。
9.19施工管理及进度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的总体要求,积极接受甲方的生产指挥和调度,准时参加甲方通知的生产调度会及有关的生产会议,按照甲方的月度计划安排,积极组织施工,如期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9.20按照甲方制定的现场统一形象标准,必须使用甲方的工作服及安全帽(费用由乙方承担),以符合甲方企业形象标准的要求;
9.21 乙方负责自身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引接,材料由乙方自购,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必须执行甲方有关施工现场水电管理制度的规定;
9.22乙方确定的现场项目经理与现场管理人员须协助甲方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无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及擅自离开现场,如擅自更换或离开现场,对乙方处以500元/人/天的罚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实际施工需要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甲方认为任何现场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规章制度,有权要求乙方对该人员进行更换,乙方不得拒绝;
9.23乙方应遵守甲方正式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由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或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24乙方自行办理工程当地所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于相关手续不完善而出现问题,乙方负责处理,不能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
9.25乙方必须独立完成本合同施工任务,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9.26配合甲方、监理工程师以及业主共同进行质量检验;
9.27负责自身施工区域行驶道路的维(养)护、工作面的排水、照明、护栏、临时支撑等施工工作。
9.28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等罚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纳,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在工程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9.29应谨慎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交叉作业配合,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乙方则需自行负担由于停工、窝工造成费用增加的风险损失。
9.30 乙方必须配备合格安全工程师一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9.31 施工进度必须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如不能满足进度要求或甲方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认为乙方不能满足施工的进度,甲方有权把部分或全部的工程移交其它分包商施工,甲方将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按未施工部分项目结算费用的1.2倍扣除。
9.32 乙方不得以下属施工队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任何合同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加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并遵守甲方、监理及业主所有与之相关的管理制度;甲方要求乙方进场人员与甲方施工人员着装统一或业主与甲方要求乙方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所必需的安全及其它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9.33乙方无权直接参与与业主方进行相关的技术、经济问题的协调,涉及到相关问题时,只能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外协调解决。
9.3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为其他分包商在机具使用、场地、通道、临建等方面提供便利。
9.35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当地农民工工资、材料货款及机械租赁费用。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支付上述费用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双倍扣除相关费用,作为支付上述费用的保证金。
9.36 乙方施工范围内施工用水、用电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9.37 乙方委托徐健为现场代表,履行乙方的责任。
9.38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按照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为所有雇佣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9.39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与雇佣农民工的劳动合同。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乙方施工出现的任何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2 乙方项目经理应严格管理劳务人员,不得在施工工地酗酒,不得参与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阻碍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业主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对前述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人身权益的侵害;
10.3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每周),并形成会议记录,存入工程施工档案;
10.3.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轻伤事故在 0 人次以下。
10.3.2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10.3.3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10.3.4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0.4本工程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0.4.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4.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4.4国家经贸委《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
10.4.5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10.4.6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0.4.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0.4.8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0.4.9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0.4.10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10.5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5.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10.5.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专职安全员和相关的安全检查检测装备。
10.5.3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
10.5.4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设施、安全标识标牌,双方不得擅自拆除、变动;确需临时拆除、变动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变动,并及时恢复或重新设置。
10.5.5工程施工中组织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重视对安全问题、事件的原因分析,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10.5.6按规定在施工场所、生活区域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效、完好。
10.5.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10.5.9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动火工作票等制度和措施。
10.5.10施工现场总平面由甲方统一策划,分区管理,各负其责,不得随意变动。安全、文明施工、消防、环保等的标志、标识和设施,按策划统一组织,乙方施工区域由乙方实施。
10.5.11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组织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10.5.12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0.6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6.1对乙方的资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或终止合同。
10.6.2按规定成立施工安全委员会,组织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的文件和通报。
10.6.3组织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合格并按照现场管理规定,发放“胸卡(安全合格)证”,做到有据可查。
10.6.4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组织向乙方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收集、提供地下管线、设施等相关资料,并提出保护措施要求。
10.6.5组织同一区域交叉施工各方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督促上下道工序各自做好安全措施。
10.6.6编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护措施要求。临近带电设备作业,落实专人监护。
10.6.7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设施等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0.6.8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组织安全监督网络活动,协调解决现场的安全问题。
10.6.9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考核扣款。对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可视其严重程度责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10.6.10组织对乙方编制的重大作业项目和大型机械的安装拆除等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会审,报送监理审定签认。
10.6.11按规定拨付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并对乙方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6.12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10.6.13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检查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10.6.14如可能对其他施工单位或人员造成安全影响,乙方要求其他单位人员临时撤离或停止作业,甲方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10.7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0.7.1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所有安全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7.2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
10.7.3按照甲方总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甲方备案,并组织落实。
10.7.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相关安全记录台帐。
10.7.5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并落实各项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组织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全员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7.6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
10.7.7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持证上岗,并报甲方备案。
10.7.8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身体检查,做到健康合格上岗,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10.7.9开展危险源分析预控工作,进行作业场所危险点的告知并落实防范措施。
10.7.10对地下管线、架空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已建成的装置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10.7.11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10.7.12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定期对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试验和更新;做好安全工器具的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0.7.13建立和完善现场施工机械管理制度和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特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书报甲方备案。
10.7.14按规定编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等的安装拆除的施工和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安装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10.7.15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应经安全验算,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甲方和监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10.7.16落实现场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对施工产生的噪声、振动、大气污染、废水泥浆排放、扬尘、固体废料和危险废料等进行控制。
10.7.17按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包括防火、防大风、防汛、防冻、防暑、防雷、防雨、防雾等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落实相应的安全设施。
10.7.18建立和执行施工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施工临时用电实施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执行;按要求选用合格的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电缆、架空线敷设、接地等符合规范。
10.7.19建立和执行起重、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0.7.20对甲方提供的工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其安全状况,并在使用中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10.7.21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安全隔离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10.7.22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和错时施工等安全措施。
10.7.23施工特殊临时用电应符合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在室内、夜间等作业环境内施工,应配置相应的照明,在潮湿环境、容器内施工,电源电压应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金属容器外壳及容器内使用的电动工器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夜间施工应按照地方的环保要求,控制噪声、光污染等可能对周边造成的环境影响。
10.7.24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保管、退库和废料处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10.7.25建立和执行现场施工脚手架验收检查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脚手架使用前的验收、使用中的检查和维护;对大型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10.7.26按规定组织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并落实支护的安全措施。
10.7.27土石方开挖应按相关规定报甲方批准和备案,并采取防塌陷、排水和相关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周边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水土流失。(不包括爆破作业)
10.7.28落实土方开挖、运输的防尘措施,工地出入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和污土污染周边环境。
10.7.29施工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
10.7.30大体积混凝土浇灌,应设立专门指挥人员,指挥现场砼搅拌车按照次序进出场,设置安全通道,落实安全措施。
10.7.31结构吊装、临边和孔洞作业应采取设置相应作业平台、上下通道、水平安全绳、防坠装置、安全网等的安全措施,做好孔洞盖板、临边围栏的安全措施。
10.7.32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和使用。
10.7.33容器、密闭空间内作业前应加强通风,并对容器内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过程中应指派专人监护,并有紧急救援措施。
10.7.34在已受电、投运的区域施工,落实设备防护和人身安全措施。
10.7.35现场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立即进行救援,及时报告甲方,并按要求报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0.8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和人员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并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10.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
10.9.1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 万元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在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并按照规定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分期支付。
10.9.2乙方应按规定用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告甲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10.10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10.10.1甲方按照合同实际总价款,预留 万元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10.10.2发生由乙方责任引起的各类事故、事件及乙方的违章违规、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按照保证金扣款标准扣除乙方相应的安全保证金。
10.10.3甲方在拨付工程款或竣工结算时,汇总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保证金扣款通知单》,对安全保证金进行扣款。
10.10.4乙方被扣除的安全保证金超出预留金额部分,在工程款中抵扣。
10.11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10.11.1防人身伤害事故
10.11.1.1强化防高空坠落管理。随时观测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发生坍塌事故;基坑周边必须进行有效防护,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基坑周边要设置堆放物料的限重牌,严禁堆放大量的物料;加强对建筑物临边、屋面临边及预留洞口、楼梯临边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
10.11.1.2要在防护设施周边设置醒目的预防高空坠落的安 全警示牌。施工现场搭设的防护棚、防护栏杆等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要求,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距离过大超出规范要求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11.1.3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滑鞋、防护手套等防滑、防冻措施,并按要求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10.11.1.4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
10.11.1.5对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网等防护设施的 拆除,要实行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拆除。室内临边和洞口的安全设施,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到位。室内楼梯、窗洞口和临边砌筑高度不足90cm处,应用钢管和扣件组合,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底部20cm处做踢脚防护,为保持防护架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栏杆架体中间部位应加设一道保护杆件。
10.11.2防火灾事故
10.11.2.1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尤其是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对作业人员加强禁止烟火的教育,各项目要加强动火管理,建立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10.11.2.2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做到齐全、完好和能用。在入冬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11.2.3严防电器火灾发生。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取暖和做饭,禁止使用自制的电褥子,电褥子使用后应及时断电;
10.11.2.4加强冬季取暖的统一管理,宿舍的公用取暖设施应设专人管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或采用明火取暖。
10.11.3防冻、防滑
10.11.3.1防止施工场地、运输道路积水和结冰,造成安全隐患;脚手架,脚手板有冰雪积留时,施工前应清除干净。
10.11.3.2工地临时水管应埋入冻土层以下或用草包等材料保温。水箱存水,下班前应放尽。
10.11.3.3应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设备,严禁其它人员随意拆、改装电气线路。
10.11.3.4严禁使用裸线,电缆线破皮三处以上不得投入使用,电缆线破皮处必须用防水
绝缘胶布处理,电缆线铺设要防砸、防碾压、防止电线冻结在冰雪之中,大风雪后应对用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电缆线断线和破损造成触电事故。
10.11.3.5霜、雪过后要及时清扫作业面,对使用的临时操作架和临边防护设施必须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防止因霜、雪和场地太滑而引起高处坠落事故。
10.11.3.6重视施工机械设备的防冻防凝安全工作,所有在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结合例行保养进行一次换季保养,换用适合寒冷季节气温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防冻液和蓄电池液等。对于长期停用的机械设备,应放净设备和容器内的存水,并逐台检查做好记录;对于正常使用的机械设备,工作结束停机后要求将设备内存水放净。
10.11.4防中毒
10.11.4.1为防止因生火、取暖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指定专人负责夜间巡视检查。检查火炉使用情况,是否有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的危险。
10.11.4.2封闭的场所必须有通风换气措施。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使用时必须保持通风。
10.11.5防交通事故
10.11.5.1广泛开展冬季行车安全教育,落实防冻、防滑、防雾和防火等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冬季行车安全意识。
10.11.5.2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由于车辆故障而引发事故。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做到定期检查、计划维修、合理使用,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
10.11.5.3认真贯彻落实车辆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工作,要采用符合冬季使用的防冻液、润滑油和制动液、发动机和散热器外壳要安装防寒保温罩,尤其是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必须完好可靠,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0.11.5.4教育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和职业道德,严禁酒后开车、无照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抢道,做到礼让“三先”确保行车安全。
10.11.5.5汽车必须通过结冰的河流、沟渠时,应下车仔细检查冰层的厚度和强度,在确认绝对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行。
10.11.5.6遇严重冰雪路面要求加装防滑链、车辆行进中应保持行车距离,并适当拉长车距降低车速,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
11.安全防护:
1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路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安全检查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2 实施工程工作期间(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
11.3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按要求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12.事故处理:
1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保险:
13.1乙方在开工前必须为所有参加施工建设的乙方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原件查验(甲方留存复印件),如未提供,视为未购买,处以30000元罚款并限5日内必须购买,否则由甲方代为购买,发生费用双倍从应付合同款中扣除;如乙方未给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而发生意外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接受甲方50000元的处罚;
13.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4.材料、设备供应:
14.1乙方应在接到图纸后3日内,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的供应计划;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后,乙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由乙方负责卸车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包含但不仅限于工期延误、质量损失、更换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14.2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全额赔偿(1+10%采保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3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地运至现场交付使用,并向甲方提供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4.4工程材料的检查与验收:无论何方采购的工程材料,使用方均要进行检查验收,如材料质量不合格,采购方应将其运出现场,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4.5乙方应对其所采购工程材料的质量负责,因材料质量原因所造成的任何质量事故和因此产生的各种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4.6乙方采购所用材料如按照监理和业主要求需要申报和批准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4.7乙方施工范围内使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含甲方提供设备、材料及半成品)的卸车、现场二次转运及检验、试验由乙方负责,其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计取费用。
14.8本工程中所有主、辅材料均由 乙方 自行组织采购。
14.9乙方在提交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计划时,应认真核对施工图纸,严格按照实际施工用量办理报审手续;甲方采购的物资实行零库存管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但未超过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部分将全部调拨给乙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购买量超出合同约定限额使用量时,超出限额量部分材料按调拨价=实际采购价×(1+10%采保费)从乙方合同结算费用中扣除。
14.10甲方将对施工中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考核管理,考核量以施工图算量加上定 额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xx)损耗量为准,主材节约材料费用(单价按采购价计算)按照五、五比例分成,超出部分的材料,甲方将根据实际采购价加10%的采购保管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4.11所有废旧材料的变卖处理由甲方项目部按规定完成,乙方不得自行处理变卖。
15.建设工程施工结算的约定:
15.1本工程的结算依据第3条确定执行; 16.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6.1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报酬,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工程量总和不得超过业主方给甲方确定的工程量也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如超出或变更须经甲方认可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施工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6.2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工程量,甲方有权进行调整或变更;
16.3 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完成工程量报送给甲方,甲方在每月25日前审核完当月工程量并计算当月乙方应得合同价款,但当月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并不作为编制工程结算的依据;
16.4 甲方在收到业主工程进度款及乙方提交未拖欠民工上月工资的有效证明后十日内,按乙方当月应得工程款的 80% 、扣减乙方各项应扣费用支付给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
16.5 合同内项目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工总价的 80% 时,甲方开始止付,其余待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并通过审计后恢复支付至 95% 。
16.6 本合同工程剩余合同款项(除5%预留质保金外),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
17.报酬的支付:
17.1预付款:
17.2进度款:甲方按照乙方材料到货进度及完工进度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
A、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确认表、开具盖章收据、等额进度款工程发票、乙方盖财务章的账户信息、双方盖章合同、银行开户证明、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B、在当月25日前,由乙方将本月已完工工程量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支付; 17.3验收款: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成并经审计后,甲方根据双方确定的最终工程总量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资料审核合格,并收到以下资料后以电汇方式支付:并提供资料清单:甲方确认的工程总结算书、开具盖章收据、合同全额工程发票、日常施工队名册表;
17.4质保金:工程合同总价的 5 %为质保金,质保期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月后,业主方和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及无索赔后无息支付。
17.5乙方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每日向甲方提供劳务人员动态表。乙方向甲方提交劳务人员工资表并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进度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如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将直接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超额部分从应付劳务报酬中扣留,待欠薪金额确定后由甲方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
17.6发票:
17.6.1甲方只在收到乙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后方有义务付款。乙方任何一次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的行为,都将导致甲方有权拒绝继续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甲方签订代替开发票协议的除外)
17.6.2 本合同第17.6.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需乙方提供工程发票后支付。为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甲方拟定代扣代缴税款代办工程类发票服务的《服务合同》(见附件二)。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如乙方接受合同条款并签章认可,即取消本合同第17.6.1条“见票付款”约定。如乙方不予认可,则仍按本合同17.6.1条执行。
17.7按工程量支付的进度款,该工程量不作为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以施工蓝图及现场实际发生并经甲方审定的工程量为准。
18.施工变更:
18.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8.1.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8.1.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8.1.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8.1.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18.4本合同生效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文件: 18.4.1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18.4.2 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书面进度计划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表 18.4.3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劳动力及管理人员清单 18.4.4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质量保证手册 18.4.5 安全保证文件及安全措施 18.4.6 材料计划表及使用时间
18.5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并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计划施工,如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连续一周内未完成施工计划,甲方有权调整合同承包范围或责令乙方退出施工现场或有权终止本合同;
18.6本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18.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文件,乙方按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18.8由业主、监理以及设计院发出的正式设计变更通知书,须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在施工中实施。
18.9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工程如期完工,因乙方工期延误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赔偿。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甲方给予工期顺延。
18.10乙方应合理投入人力、物力,保证现场的使用。
18.11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尽可能的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18.1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满足甲方三级网络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调整工作范围,另行组织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施工机具、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施工验收:
19.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甲方与业主方双方之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9.2全部工程竣工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乙方承担。业主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如业主对保修要求高于此要求的,以业主要求为准,其他参照此要求和国家标准)。
19.3具备隐蔽、覆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做好自检记录后,通知甲方,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检验,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整体验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联合验收,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移交;
19.4 工程经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部分,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修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5甲方的检查和验收并不减小或排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19.6在施工中出现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能够及时处理施工缺陷,甲方将委托他人处理此缺陷,按乙方该项目结算费用的120%扣减缺陷处理费用。
19.7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乙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0.施工配合:
20.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20.2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需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1.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三级网络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视为延期,延期交工,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5000元 的违约金;延期超过5日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承担该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1.1.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 20 %的违约金或依据项目部的处罚意见接受违约金的处罚款。
21.1.3乙方违反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或不服从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要求,经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警示未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1000 至10000 元 。
21.1.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甲方有权对施工人员及设备等进行清场处理,乙方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1.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0.2条款的规定,即视为违约,除承担因违反该条款所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承担合同全部总额2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终止合同,并将乙方清离现场,因清离现场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报酬中直接扣除。
21.1.6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人员出现斗殴、酗酒,甲方视情节轻重按1000元-5000元/次进行处罚;
21.1.7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冲撞业主方房屋所在地或人员、冲击甲方办公场所或人员、冲撞项目部或项目部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乙方劳务人员因劳务工资纠纷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机构投诉、起诉、上访造成甲方的名誉、财产等损失的,甲方视情节轻重按5000元-500000元/次进行处罚,该处罚和损失甲方可以直接从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款中扣除,扣款不足部分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交付甲方,如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扣款,则乙方需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1.8罚金由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出具处罚通知书,转甲方审核、批准并在支付劳务款时优先从款项中一次扣除或现场交纳罚金;
21.2乙方违约后,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3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38条款规定,即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为乙方雇佣的所有农民工代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甲方代交纳的,视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乙方的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
22.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2.2因该工程相关的任何形式事故或质量纠纷,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或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23.合同解除:
23.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甲方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撤离现场。
23.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3.3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后乙方已建工程经甲方审核认可并扣除全部违约金后经业主方最终验收通过一年后支付给乙方。
23.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3.5如项目法人终止与甲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则乙方将立即终止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工作,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3.6因乙方违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3.7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3.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作准文本:
本协议以打印文本为准,对本协议的任何手工添加或单方面的更改无效,变更须以双方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或盖章后的书面承诺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税务条款
25.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5.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涉的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25.3乙方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相关的甲方的损失。
26.廉政条款:
禁止乙方向甲方管理人员变相给付任何好处,否则按照违约处理,每发生一次,按照行贿现金或物品价值的10倍给予处罚,甲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应付劳务报酬中扣除;如甲方人员在收到乙方行贿现金或物品在2日内及时上报甲方党工部门的,给予现金或物品价值5倍的奖励如甲方人员向乙方索要任何好处,请打举报电话: 经查证属实,买方给举报人20xx元以上的奖励。
27.合同签订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28.送达
甲方给乙方的函电,按下述地址、传真号码发送,如有变更,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若按本地址和号码发送的,视为正确送达。
地 址: 电 话: 电子信箱:
29.其他:
29.1图纸(以甲方现场盖章确认的图纸为准)
29.2为农民工缴纳各项保险及足额发放工资保证书
29.3基建项目施工中环境管理协议
29.4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协议
29.5施工现场管理协议
29.6开具发票承诺书
29.7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29.8附件二(服务合同)
3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1.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施工组织计划表执行的,甲方随时有权再进行分包,结算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结算。
31.特别提示:本合同21条属于双方自愿达成,双方签字盖章视为对该条款已审阅并接受该条款约定内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