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新版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2日    一键复制全文

  签订合同时为了维护交易更加公平的进行,无论是哪一方利益亏损,只要签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使交易更加顺利并且完美化,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服务合同,希望大家来阅读

  最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房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1.本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3.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1)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定义

  1.所谓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门内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厅门、楼梯间、抗震结构部位、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甲方的物业管理职责

  1.甲方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五条 乙方的监督与保证

  1.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有权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4.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5.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甲方对共用设备的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第七条 甲方对共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第八条 甲方对绿化及养护的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第九条 甲方对环境卫生的管理

  1.由甲方组织清洁队伍对小区内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5.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定期消杀“四害”。

  第十条 甲方应采取的保安措施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为小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

  2.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4.甲方应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和无身份证明等人员进入小区,对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当负责。

  第十一条 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甲方应对车辆进出实行验证、登记制度;

  2.乙方的车辆需按规定线路行驶,进场后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3.甲方派出的巡逻协防队员负责疏通和维护区内交通秩序;

  4.甲方应禁止载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5.在小区内因乱停、乱放等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否则因故造成的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由肇事者负责。

  第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甲乙双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乙方在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遵守。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 甲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证

  1.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物业管理合同标准版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 (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县) 道(路、街) 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邮政信箱、避雷装置、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四)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车位的服务与管理,特别是对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有效制止停放;

  (七)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等 ;

  (八)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九)乙方应当公示特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规定付费。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二)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三)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四)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五)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

  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负责返修、完善;

  (七)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八)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九)其他:

  1、承担相关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2、向乙方提供全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六)不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七)、负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九)、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十)、每 6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 五十以上;

  2、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 五十 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 二 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或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得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设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档案和有关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有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平面引导图;

  3、封闭阳台、空调外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修中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设备运行:保持良好。

  (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的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按照 有关标准执行;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五)、环境卫生: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公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绿化养护: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七)、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八)、公共秩序管理及消防: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3、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4、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5、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九)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业主应在每月 日前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三 交纳滞纳金。

  (二)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投资方委托物业向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收取:

  1、机动车辆:

  (1)、

  (2)、

  2、非机动车辆:

  3、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三)、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

  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总目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验收交接

  (一)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 十 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

  (二)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日内整改,预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及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业主经济赔偿。

  (四)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持本合同到市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责任及生效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代 表 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开发、建设的惠祥大厦、七花大厦、七花大厦南楼、七花苑所涉物业,因业主、业主大会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实现更好地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物业服务项目

  第一条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甲方开发、建设的惠祥大厦、七花大厦、七花大厦南楼、七花苑所涉物业 ;类型: [普通住宅] [商业];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查验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 物业服务方式与费用

  第二条 物业服务方式

  甲乙双方在充分了解本合同所涉物业的情况下,特别约定:本合同为涉他合同。即乙方对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未完全履行义务或拒绝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第三人对乙方履行义务发生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物业服务费用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但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业主合理协定物业管理费用。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自合同签订后,甲方分三次向乙方支付补偿费人民币十五万元,一年一付,每次五万元,付完全部补偿费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将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见附件)、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移交给乙方,由甲方、乙方和业主委员会代表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三章 物业服务期限

  第五条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为不设终止期限合同。即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当积极向第三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如因乙方原因(拒不安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被业主、业主委员会辞退,被行政机关吊销证照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不生效、无效的,乙方应当返还补偿费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六条 本合同所涉物业区域内,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政府指导行为,组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乙方应当与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服务内容与标准,按时按质完全履行。但共同商定的服务内容应当包含如下:

  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

  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和按时更换设备。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

  4、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

  5、清洁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

  6、协助维护秩序,对车辆(包括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7、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8、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管理制度的建立等。

  9、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服务。

  11、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2、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

  13、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14、其他服务事项: 。

  第五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并监督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

  2、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3、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4、有权组织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5、在乙方办理入住 日前,提供符合办公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位置为 。

  6、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并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2、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7、乙方应积极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安保义务、绿化和卫生管理和养护义务。其中,化粪池清理每年不能低于2次;喷泉每年不得低于2次;商场保卫人员不得低于3人。

  8、公共走道的声控开关、照明灯泡损坏、门禁等公用设施损坏,乙方应及时修理、更换;费用由乙方自理。

  9、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电梯日常维护、大修更换等事宜,由乙方和业主进行协商承担,甲方不在履行职责。

  10、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积极提供供水、供电等过户资料,向有关机关申办过户事宜。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权属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文山市惠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履行管理用房的维修义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必须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捌拾万元,并向守约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和救援等公共事务,各方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文本和《管理规约》的内容相抵触。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签章后生效,效力同时及于本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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