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一键复制全文

  编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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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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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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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方到站:整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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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

  │ │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       │

  │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

  │ │                                │

  │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

  │ │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

  │ │                                │

  │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

  │ │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

  │ │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

  │ │                                │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

  │ │  或废止。                          │

  │ │                                │

  │ │9.违约责任                           │

  │ │                                │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 │                                │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

  │ │   止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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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需    方  │  供     方  │ 鉴(公)证意见:  │

  │          │           │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          │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           │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           │           │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

  │          │           │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          │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           │           │

  │ 帐  号:    │ 帐  号:     │   外,鉴(公)证 │

  │          │           │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实行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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