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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产税征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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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房产税征收细则相关内容

  佛山房产税征收细则

  一、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xx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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