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402001199730
【标题】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
【名称】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题注】 现将《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章名】 说明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