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各种小型企业组织的种类及特点,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特点是设立比较简单,缺点是投资人或股东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国家对公司管理的规定比较全面,优点是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合伙企业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由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由合伙企业名称;
5、由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10、经营期限;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