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规定】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法规标题】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3-6-11
【失效时间】
【全文】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
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