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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doc》文档下载|合同范文大全500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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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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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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