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订:
甲方:信息产业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乙方: (项目承担单位)
鉴于:
1、乙方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承担 项目的执行;
2、财政部(文号: )、信息产业部(文号: )已批准支持乙方承担项目的执行;
3、信息产业部已授权甲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具体事宜,并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合同;
4、甲、乙双方同意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因乙方承担 项目的执行而给予乙方总额为 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资助的实施
1、 甲方在乙方保证完整、正确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给与乙方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资助;
2、 按信息产业部批复金额,乙方向甲方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方视乙方配套资金落实及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拨款时间及金额;
4、 甲方资助资金按以下开支范围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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