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争议案例 『范文1』
袁某于20xx年9月份进入厦门某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xx年1月4日,袁某在工作期间,右手臂不慎骨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经裁决,用人单位须向袁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6155元。此外,袁某还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许多企业在劳动者还未发生工伤前,都认为只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应支付的部分,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袁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仍然还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今,许多企业通过购买团体意外福利保险来规避此类风险。在此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团体意外险是给职工家属的“意外福利保险”,不能将企业的工伤责任风险进行转移。建议用人单位聘请专业的劳资顾问师量身定制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用工的工伤保险,方是源头化解工伤纠纷的根本要务。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 『范文2』
魏某原系某家纺公司职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xx年6月7日,魏某在工作中负伤,后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xx年3月,魏某提出与家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