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议案的答复 『范文1』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第2152号《合理规划布局城市佛道教寺观的建议》的答复
释永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划布局城市佛道教寺观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将城市佛道教寺观布局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可以更好满足信教群众和传统文化爱好者的要求,有利于抵制邪教的传播,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党和政府历来高度关注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1982年《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我局也下发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等规章;20xx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我局下发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作了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依法予以批准。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合理布局包括佛道教寺观在内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满足信教群众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同时,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宗教用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正常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