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下载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收集3篇].doc》
  文档若有上下分页,将会合到一个文件里全部完整的下载下来。(请使用ie10以上的浏览器或切换为极速模式)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本文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收集3篇]

工伤认定复议案例 『范文1』

  李绍兰之兄李绍乾在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工作多年。20xx年9月15日6时许,李绍乾在砖厂厂区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6时30分左右死亡。李绍乾生前未婚,父母均已去世,李绍兰作为其胞妹是其唯一近亲属。李绍乾死亡后,其丧事由李绍兰处理。后因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未在法定30日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李绍兰向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xx年12月6日作出临劳工伤认[20xx]45号工伤认定结论,认定李绍乾的死亡视同工伤。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不服,向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绍兰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并作出聊劳社复决字[20xx]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劳工伤认[20xx]45号工伤认定。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只有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本案中,李绍乾既无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临清市潘庄镇前堤砖厂又未建立相应的工会组织,其死亡后,李绍兰作为其唯一亲属,且负担了李绍乾抢救及丧葬费用,事实上已成为工伤待遇直接受益人,理应享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应将关于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直系亲属”作广义理解,认定李绍兰具备工伤认定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显示(下载)全部 >>>>>>>

下载说明:

1、下载的文档为doc格式,下载后可用Word文档或者wps打开进行编辑;

2、若打开文档排版布局出现错乱,请安装最新版本的word/wps软件;

3、下载时请不要更换浏览器或者清理浏览器缓存,否则会导致无法下载成功。

4、部份手机打开有乱码,可偿试转发到电脑上。(该类手机没有装word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