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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多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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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多篇↙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通告 『范文1』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确保农村生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xx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xx〕54号)要求,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密切关注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日报,市政府将按照环保部确认的秸秆焚烧结果,对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较多火点的,将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级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坚持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配套联动,积极创新巡查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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