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 『范文1』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4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号,现住**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xx年5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xx年6月1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xx年2月13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资兴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xx年2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xx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xx年3月3日、20xx年5月12日、20xx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审查查明:20xx年3月底,焦某某得知资兴焦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电公司)欲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对外拆售该公司70年、84年安装的焦炉及配套设施,便与朋友文斌、张福习商议合股竞标,后焦某某借用杭州**公司的资质获得了竞标资格。一共是有8家公司获得竞标资格。焦某某为低价中标,于20xx年4月14日下午通过朋友袁成峰将另一投标人曹龙约至新区迪诺咖啡厅商议投标事宜,焦某某和曹龙达成口头协议:1、双方不要互相抬价;2、在招标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