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解散公告 『范文1』
鉴于xx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已完成撤销清算工作,并已注销工商登记,报经韶关市停业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退出市场领导小组同意,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韶关监管分局核准,北江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予以解散。现予以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分局
二○xx年三月二十八日
合作社解散公告 『范文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的方法和技巧:
1、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2、因章程规定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而解散的。
A、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的程序和方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