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质量公告 『范文1』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6个省、直辖市62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7%。
此次抽查依据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QB/T1857-20xx《润肤膏霜》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化妆品中的pH值、耐热、耐寒、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酵母菌、霉菌、砷、铅、汞、苯甲酸及其盐类、酯类、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甲醛、多聚甲醛以及标签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此次抽查的砷、铅、汞、微生物等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全部合格。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产品质量较好,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pH值不合格。化妆品产品是涂抹于人的皮肤并保持其美观作用的日常生活用品,所以pH值在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抽查中有个别产品pH值不合格,主要是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执行标准为QB/T2286-1997《润肤乳液》,标准要求pH值在4.5~8.5范围内,经检测,pH值实测值为3.8,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