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认领公告 『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轮于x年8月进入港后一直锚泊于港池通航水域,严重影响港及其通航水域的安全,其船舶所有权人不明,请求判令现停泊于港的“”轮为无主财产。经审查,海事局的申请合法,现发出财产认领公告:“”轮的船舶所有权人应在公告有效期限内向本院认领该轮,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该轮将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本公告的有效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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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xx年二月十二日
财产认领公告 『范文2』
x年3月29日,xx市xx科技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与xx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xx市xx科技创业中心(位于xx市体育场路南侧,经六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给xx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该区域厂房内尚有一部分设备物资无人认领[x年十月八日经xx市正立公正处进行公正提存(保全证据)],为维护我公司对厂房使用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请设备物资所有人持有效物权凭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来我公司认领。逾期未予认领的,我公司将所有物资视为无主财产,公告期满后作拋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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