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公告 『范文1』
《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新规公布并开始施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贵阳市人民政府近日决定对《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改,目前新规定已面向社会公布并施行。
该规定在20xx年1月24日第24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xx年3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xx年11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本次一共对旧版本的18处进行修改。例如,新增内容规定了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区域,并对消纳场的管理提出7条具体规定。
此外,新规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其中,入场的建筑垃圾未推平、碾压,建筑垃圾未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或者场内环境不整洁、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杨皓钧)
新规点击
一、这些地方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