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管理办法 『范文1』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