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就委托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甲方)管理 (乙方)的人事行政关系,档案事宜,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 受托方(甲方)
管理委托方(乙方)的个人人事行政关系、档案,内容包括: 1、 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2、 保留其原有身份;计算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办理职称资格评定;办理出国政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3、 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办理人事调动。 二、 委托方(乙方)
1、 遵守现行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受托方做好管理工作。
2、 委托方交付受托方管理费按每人每月20元计,从人事档案调入受托方当月起一次性交付一年的管理费用,以后每满一年的当月交付次年的管理费,逾期不交费者,按10元/月加收滞纳金。并停止履行第一条2、3款所议定的责任。
3、 工资福利,劳保及住院房、家属的福利补贴以及医疗待业、养老保险投保费用,均由委托方(乙方)负责。
4、 该同志在乙方期间的病、残、伤、亡均按与乙方签字的劳动合同办理,甲方概不负责。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生效。
受托方:(签章) 委托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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