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内实验楼411-412房间。
法定代表人俞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云,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张春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光盘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联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金视光盘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军、被告中新联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克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金视光盘公司诉称:XX年8月至XX年1月期间,中新联公司委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金视光盘公司按照要求完成了光盘加工任务,中新联公司应支付加工费总计 285 032.75元,其中母盘加工费254 900元,光盘加工费30 132.75元。双方签署款项确认书后,中新联公司支付了200 000元加工费,又于XX年12月22日支付了50 000元,在款项确认书签订后,双方抵消货款150 000元。至今中新联公司尚拖欠加工费共计85 032.75元未支付。故金视光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