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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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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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合作双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音像制品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是国家批准的具有音像批发资质的经营单位,证照齐全。甲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
第二条 乙方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全国音像批发资质的经营单位,证照齐全。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为本合同附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甲方提供。
第三条 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向甲方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甲方要求调换的通知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十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如有质量问题的音像制品数量超过本合同订购的该品种总数百分之五十,甲方有权向乙方退货。
第四条 包装标准
乙方音像制品封面及整件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并符合运输部门的要求。如因包装造成货物损坏,乙方应当予以调换。甲方要求调换的通知确乙方确认后,十日内将合格产品交付甲方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