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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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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人不付加工费 承揽人可卖定做物

  振兴小学和宏达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如下条款:①由宏达公司为学校加工校服500套,每套的加工费为60元;②宏达公司应在9月10日前完成交付的任务;③由振兴小学自己负责提供校服所需的面料;④宏达公司在完成任务后通知振兴小学,学校应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付款提货。

  宏达制衣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定做任务后,用传真的形式通知振兴小学来公司领取校服并交付货款,可校方在过了十多天才打来电话,说学校因为一直没有收齐学生的校服款,所以暂不能如期提货付款,是不是可以先提货,等收齐了学生的交款再补交货款。宏达公司没有同意振兴小学的提议,坚持付款的同时才能提货。此后的两个多月,振兴小学也没有来付款提货。其间宏达公司曾几次用电话或传真的方式让学校来提货。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宏达制衣公司将这500套校服卖给了另外两家小学,共得款5万余元。宏达公司在扣除了自己的加工费和保管费后,还剩余了2万多元钱,于是又电话通知学校来领取。学校在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宏达公司没有权利私自把校服卖掉,便以宏达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宏达公司追回全部校服,由他们自己交付货款后再提取。

  本案涉及留置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学的理论,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于其债务未获清偿前,可以留置其占有物以担保其债权的权利。宏达制衣公司和学校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留置权的条款,但也没有约定不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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