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情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外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一方面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由于股东身份按照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然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份权的自然延伸,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般情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展开。
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
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直接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后审查性决定的。
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须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