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装品制衣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大园内。
负责人刘玉萍,厂长。
委托人代理人周腾,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市九江辉力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奇山新南队。
法定代表人陈朵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子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椿家,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江东镇元巷村四组。
上诉人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装品制衣厂(以下简称致源厂)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南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致源厂与南海市九江辉力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力公司)素有服装加工业务往来,双方于XX年8月6日、9月1日先后签订加工彩条弹力有里西服(每件加工费11.25元)和牛仔短裤(每条加工费5元)的协议书,辉力公司完成加工工作后于8月23日交付西服4505件(含5件次品)、于10月8日交付牛仔短裤7186条给致源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