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浦民二(商)初字第1518号
原告露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加枫路28号2606室。
法定代表人李裁宇(lee jae wo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峰,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斯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基隆路1号610-1室。
法定代表人姚继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劲科、钟鹏,上海市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aroma商社(aroma cosmetic company),住所地韩国汉城江东区城内洞447-12 amis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李裁宇(lee jae wo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震,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200弄32号501室。
原告露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露可公司)诉被告德斯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德斯可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8月3日开庭审理。庭后双方当事人申请aroma商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1月10日公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