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no :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XX年11月30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惠仲第59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2706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XX年12月28日和XX年12月27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 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XX年12月5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于XX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XX年12月26日决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以上三人于XX年12月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