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姚辛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多维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锋,男,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舒畅,男,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
被告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2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燕合,男,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单位。
原告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舒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合同订立后,原告将需要加工的钢板运至被告处,被告收到原告运送的材料后却通知原告无法完成加工,让原告运回材料,原告运回材料时发现少了17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钢板17吨,赔偿损失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XX年7月24日原告才将全部材料送到被告公司,7月25日原告通知我们不让继续加工,7月26日原告拉走材料,被告不存在违约,是原告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