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新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新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李凡,女,一九六一年九月四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副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告邓明昱,男,—九xx年,九月五日出生,汉族,中国海南社区心理咨询所研究员,住中国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吉祥楼105号。
委托代理人董万程,中国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被告大韩航空公司。住所韩国汉城中区西小门洞41-3号。
法定代表人yi taek.shim,总裁。
委托代理人唐志峰,中国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住所中国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17号华侨大厦底层。
法定代表人伺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英,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诒志,中国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凡、邓明昱与被告大韩航空公司、被告中国海南省中国旅行社航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旅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凡邓明昱及其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