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