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加盟连锁合同
第一条 厦门沃头中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授权方)与加盟方(简称乙方)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同生效日起,得以“沃头蚝干粥”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期限以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期限为准,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商标使用金人民币 贰 万元(一概不退)。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必须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加盟费,乙方应在每月25日结算后5日内一次性交纳各项原材料费,由银行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超过期限30日,甲方有权收回商标,乙方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以下事项:
1、 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区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免费研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