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任某。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xx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任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532,800元。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按托底数为其补缴1996年1月至20xx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与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12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任某人民币218,968.90元;
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任某补缴1996年1月至20xx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6,158.20元(其中包括原告任某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127.10元);
四、原告任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127.10元支付给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五、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