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集成电路试制事宜,特立本合约,并同意条件如下:
第一条 :标的物:委托芯片名称_________(icno._________),甲方同意由乙方代寻适合之代工厂,就标的物进行集成电路试制。
第二条 :功能规格确认
一、甲方完成本设计案之各项设计及验证后,应将本产品之布图(layout)交由乙方进行集成电路制作之委托事宜。
二、甲方的布图(layout)资料,概以甲方填写之tapeoutform为依据,进行光罩制作。乙方不对甲方之布局图(layout)作任何计算机软件辅助验证。
三、标的物之样品验证系以乙方委托之晶圆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wat)值为准,甲方不得作特殊要求。
四、如甲方能证明该样品系因乙方委托之代工厂制程上之误失,致不符合参数规格范围,虽通过代工厂标准的晶圆特性测试,仍视为不良品。
第三条 :样品试制进度
一、甲方须于委托制作申请单中注明申请梯次,若有一方要求变更制作梯次,需经双方事前书面同意后始可变更。
二、原案若有因不可归责乙方之事由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无法如期交货,乙方应于事由发生时,尽速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议定交货期限。
第四条 :样品之确认
一、样品之确认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