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8号金丰和物业写楼a座二层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兵,董事长。
原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视光盘公司)与被告北京艾迪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特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金视光盘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永军、被告艾迪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金视光盘公司诉称:艾迪特公司委托金视光盘公司加工光盘,金视光盘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光盘加工任务。但经多次敦促,截止起诉时,艾迪特公司共拖欠加工费用10 420元。故金视光盘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艾迪特公司:1、支付光盘复制加工费10 420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2元;3、并承担本案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