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幼儿园聘用食堂工人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法人代表:
乙方(受聘工人): 身份证号:
为了顺应幼儿家长的要求,方便幼儿午休家长工作,使我园办园宗旨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我园开办了“幼儿午餐”食堂。根据我园食堂工作的需要,聘用乙方为我园食堂工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实行聘任制,合同每学期签订一次。合同执行完毕,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否则,合同终止。
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如幼儿园食堂蒸饭、炒菜所用的场地和各种炊具、餐具等,按学生用餐标准提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生活午餐。
2、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从开始上班到期末结束,乙方每工作完一个月后的十天内,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乙方的工资标准为每月陆佰元整(¥600.00元/月,此“工资标准”已包含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三、乙方职责和义务:
1、负责幼儿园上班期间全园师生午餐的蒸饭、炒菜、热水供应等工作,做到保质、保量、足额供应,不浪费。必须坚持优质服务,做到热情、周到、文明、卫生,饭菜味美可口,师生满意。
2、正常工作时间9: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