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我国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在对外成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原经贸部(80)贸运字第307/585号文附表关于进口唛头规定的《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一项已不适应对外签订合同的需要。为了使合同编号中的供货国别代号进一步全面化、规范化、标准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1989年已使用原经贸部规定的或自行编制的供货国别代号签订的合同,可继续执行;
二、接到此文后,新签订的合同可使用新规定的供货国别代号;
三、从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标准化的《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表》(详见附件)。同时(80)贸运字第307/585号文中规定的供货国别代号作废。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接到此文后,将此文转发至本省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及合资、合营企业。请海关总署转发至各地海关分关。
供货国家和地区代号表
国家和地区代码备注阿富汗afghanistanafaa阿尔巴尼亚albaniaalsa阿尔及利亚algeriadzpa美属萨摩亚americansamoaas 安道尔andorraad 安哥拉angolaao 南极洲antarcticaaq 安提瓜antiguaag 阿根廷argentinaarcw澳大利亚australiaauud奥地利austriaatco巴哈马bahamasbs 巴林bah